公司介绍
HW****-057-34、900-3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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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34(261-057-34、900-349-34)
每批次(车)废物进入我方厂区经计量称重、样品抽检合格后,产废方须根据我方计量称重向我方支付该批次(车)废物款项(银行电汇),如产废方未按照要求支付款项,乙方有权拒收,并将该批合同废物退回至甲方,我方在款项支付完成后一个月内向甲方开具发票,发票为13个点增值税专票。
批次合同废物转运发起前,联单填写按照产废方现场的磅秤计量,并向我方出具磅单,经我方现场核实后,填写转移数据并进行网上报告或由我方签发纸质联单(如适用);合同废物到达我方厂区经磅秤计量后,根据我方磅单数据填写联单接收重量,并向产废方出具磅单,最终结算称重量以我方现场的磅秤计量为准。 如双方计量相差较大,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查找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