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环限改字[2017]20号-杨连城

2020-5-6
发现该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于2016年10月开工建设,我局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取证,并于2017年7月24日下午在县环境监察大队办公室对你村民委员会主任杨连城做了调查询问笔录,并当场给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会环限改字[20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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