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丽环罚字[2020]051101号-李建伟

2020-7-21
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 年03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03月23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砂石料的储存、销售(无营业执照)。现场检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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