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环改[2018]15号-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

2020-7-28
物料场三面无阻挡;物料无遮盖,露天堆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依法于2018年9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依法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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