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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清城告〔2020〕44号-清远溢盛塑料有限公司
清环清城告〔2020〕44号-清远溢盛塑料有限公司
2021-1-25
1.生物质锅炉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2.1#、2#发泡炉工序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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