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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环责改字〔2021〕42号-鹰潭和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鹰环责改字〔2021〕42号-鹰潭和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1-12-20
1.你企业的环评文件及批复中都写明挤出工段产生的改性废气需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但你企业4#车间隔热条生产线未按照环评要求在挤出工段安装配套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2.你企业1#车间挤出机产生的有机废气未能全部收集进集气罩,部分有机废气未经任何处理直排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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