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环罚〔2020〕2号-四川双龙实业有限公司

2021-12-31
排放废水的化学需氧量(COD)浓度值为192mg/L,超标倍数为0.92倍;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浓度值为55mg/L,超标倍数为1.8倍,其浓度值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978-1996)。我局于2018年2月12日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资环责改〔2018〕2号)并于2018年4月11日对你公司前述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资环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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