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密太师屯镇罚字〔2023〕000001号- 何保明

2023-1-6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容环境卫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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