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河东)罚字〔2023〕5号-临沂市玉聚食品有限公司

2023-6-25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提取你单位的现场照片。2023年4月1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并提取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的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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