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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环和罚字〔2023〕3号-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
河环和罚字〔2023〕3号-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
2023-10-30
河源市恒和再生资源产业有限公司涉嫌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以及有关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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