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密太师屯镇罚字〔2024〕000001号-范海龙

2024-1-5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4日9时00分在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太师庄村村口北侧100米处存在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的行为(其他垃圾未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变量系数为1)。经核实,当事人曾因此类行为收到过书面警告,属于再次违反规定,且未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经责令,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2023年12月14日,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没有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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