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环罚字[2017]215号-惠州市恒泰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2020-4-10
你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7年5月9日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书》及相关材料。经复核,你单位所陈述申辩的理由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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