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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环罚字〔2017)373号-373号惠州市雄振实业有限公司
博环罚字〔2017)373号-373号惠州市雄振实业有限公司
2020-4-10
你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1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7年7月19日向我局递交《环保申述书》。经复核,你单位所陈述申辩的理由,我局决定部分予以采纳。 鉴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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