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安监罚〔2018〕34号-舟山市金港机械有限公司

2022-9-30
舟山市金港机械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王泽盼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舟山市金港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厂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拍摄照片,以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景国、合伙人徐正浩及承租人王泽盼的《询问笔录》。综上所述,舟山市金港机械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王泽盼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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