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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莆环罚〔2024〕112号-福建省山河药业有限公司
闽莆环罚〔2024〕112号-福建省山河药业有限公司
2024-9-19
你(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采样位置为监控站房内置于地面的玻璃器皿,该情况未向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取得同意。 2024年6月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022年12月完成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的自主验收,未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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